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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湄公河惨案主犯临刑前独白首公开 死刑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在&#39金三角&#39这种地方,毒品都是公开摆着卖,贩毒有了钱就去赌博,输了再去贩毒,好人也会变坏人。如果我还可以从头开始,我想做的事就是回家,和家里人一起过日子,种地、养鱼。我也想过上没有战争和毒品的好日子。”这是一段此前从未公开的内心独白,说出这段话的人叫糯康,曾经的他是一位贫苦人家的少年,最后却变成为祸一方的大毒枭,成为武装贩毒集团的首领。他,也是2011年湄公河“10·5”惨案的主犯。说出这段话不久后,糯康依法伏诛。
    2012年11月6日,在中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糯康获最终判决,他因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等多项罪行,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1、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3、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目前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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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