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需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在公司设立完成后,发现出资实物价值低于章程规定的应补交差额,其他股东连带责任;因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利益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需补回并罚款。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返还股款及利息责任。发起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可根据约定或投资比例划分,适用合伙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发起人人数、住所和资本等要求。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要设立股份公司,除了要有注册资金、公司章程等必要事项之外,还要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并且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发起人办理公司筹备事务,要履行多项职能,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同时,发起人也可能要对自己的有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能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在公司设立完成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发起人的数量和居住地等。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如制订公司章程等。同时,发起人也可能因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已设立的公司,发起人可能承担补交差额、赔偿损失、罚款等责任。而对于设立失败的公司,发起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和返还股款的责任。发起人间的责任分担可以根据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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