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算方法。可能减去4天日工资,根据规定,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也可能不减日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