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是由各责任人共同行为或共同义务而引起;补充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主责任人承担责任; 2、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中,责任人均无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 3、能否追偿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除因一般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行为相应,也即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连带责任中可进行内部追偿; 4、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不同: 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应承担全部给付;而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大多为部分给付,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在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注册资金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