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人可以成为买受人吗? |
释义 | 居间人一般不能成为买受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一般不能直接与委托人订立买卖合同,与其所需履行的义务不符。 一、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如何 二者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居间合同的主体为居间人和委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合同内容不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的媒介服务;委托合同则没有明确的范围限制,但是无法委托与人身相关的事务。此外,受托人的义务也不同。 二、居间报酬如何约定 居间报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三、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的特征如下: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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