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52年行政级别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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