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庭外影响是否可以作为辩护的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庭外影响可以作为辩护的理由,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1.《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立功立业,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他人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必要手段的; (三)被害人对其实施侮辱、损害、诬告、陷害的; (四)由于急躁、愤怒等强烈情绪作用,加重了罪行的; (五)犯罪时的精神状况明显异常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审中以庭外影响为由申请排除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据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取得违反程序规定; (三)证据的真实性有争议; (四)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不利影响。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排除其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的效力: (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夫妻关系、同居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有贿赂、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证言或者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明显不符或者自相矛盾。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庭外影响可以作为辩护的理由,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而言,必须符合轻判情形的要求、符合最高法关于排除庭外影响证据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中排除证人、鉴定人证言效力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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