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释义 | a、到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立执行案件,立案庭立案后转到执行庭执行。 b、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二)执行依据(均须提供原件); 1、一审案件:一审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须主审法官盖生效章); 2、二审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须到中院盖生效章)。 (三)申请人身份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若本人不能来申请的,可委托他人。受委托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四)被执行人身份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扩展资料:申请执行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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