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一般有: (一)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二)合理提示方式 (三)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