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家六姐妹,我大哥30多年没照顾个老的,但是下面五姐妹都没意见,我想去开个死亡证明走什么程序? |
释义 | 老人家中去世,死亡证明由直系亲属开。开死亡证明需要带的证件有:1、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当带上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2、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亡的,没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3、如果死者直接在医院去世,可以直接带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去办理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2、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让他出30%—50%,并且每年通货膨胀,需要根据这个来调整,但是我并不知道怎么走这个法律程序? 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依照下列规则来支付抚养费:1、父母双方协议优先,一般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2、抚养费的数额也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有固定收入的,抚养一个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孩子在女方抚养,他有探视权看孩子,但是都是来我家看,我可以拒绝不来我家看吗?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视权,可以去探望孩子,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另一方不给其履行孩子的探视权,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法院进行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我跟前任已经分开六七年,没领证,孩子我再养,这几年,对方未给过抚养费用,这时候怎么走流程? 您好,根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就您所描述的情况,您可以选择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对方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十条: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我想离婚,我什么都不要,只想离婚,可是她不愿意去签字,我应该怎么办? 想要离婚的,首先应该询问对方是否愿意离婚,如果对方愿意离婚,那就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婚,那自己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是由于夫家不给看孩子,还造谣我坏话,所以我后面就没给了,现在起诉我了怎么办? 对方不给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写好起诉状后向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对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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