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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释义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如下:
    1、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2、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第三条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国家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决定粮食价格,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质量安全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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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