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 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 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 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助理员工作; 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参加与外国签订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厅(局)领导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