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如何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的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子,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出售或是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一、商品房买卖欺诈如何处理? 目前来说,法律对商品房买卖欺诈的规定并不是非常完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退还双倍房款。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那么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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