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属于投保人的义务,如果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是,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某些既往病史不承保,则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拒绝承保或者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投保或者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承保的险种、不承保的部位和时间限制等方式拒绝承保。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二条:本保险不承保已知患有或者曾经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2. 高血压、冠心病、心肌梗死、脑中风等。 因此,对于脑梗死作为既往病史是否影响购买重疾险的保障范围,需要查看具体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政策。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以免发生理赔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