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检查分类方法有很多,习惯上分为以下六种类型:第一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第二种、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第三种、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第四种、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第五种、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第六种、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