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证尺寸与实际不符的话,是可以进行更改的。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精神,农户存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书的,应依据农户原有承包合同和证书记载的内容,查实农户土地实际承包情况,依据农户查实确认的土地承包信息,重新签订合同,颁发证书;农户没有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的,按查实的农户土地承包情况,重新签订合同,颁发证书,并依据新签合同和证书信息,补充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备案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