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暂住证丢了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暂住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核心申请补办《暂住证》,公安派出所或办证核心应及时审核、登记、补发《暂住证》;遗失补办需要:办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的出租手续或协议,户主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到暂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