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补办。出生证其实就是出生医学证明,简称出生证明。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证;(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