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领采购经济适用住宅: 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宅困难户; 2、公司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3、市政府排施行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4、现住宅面积低于本市住宅面积操控规范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面向全社会中低收入者销售的普通微利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为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的旧城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新区成片住宅以及城市重点工程易地安置的项目建设;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指由党政军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等,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具有相应规模的自有生活集中区用地范围内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实施的住宅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