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有: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4.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