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权变更需要的手续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屋合同、房屋产权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核税缴税手续,领取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填写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进行产权变更,核发过户单。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