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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和交警队是什么关系
释义
    交警队(中队、大队、支队、总队或局)是公安机关的警种之一,是公安机关(局)的内设机构。公安机关与内设或下设交警队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与上设交警队是同级关系或上级业务指导关系。
    公安机关内设:巡警、刑警、交警、治安、消防等是公安机关所有警察对工作(警种)的分类。公安局与警种(别)是同一组织的分类关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称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单位;而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对下一级行政单位的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是代表县一级公安机关行为。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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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