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废标的情况如下: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0、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废标的情况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而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 一、废标后果如下: 1、废标支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的赔偿; 2、如果已交了履约保证金,那也要双倍赔偿的,并且要支付所有中标单位的投标阶段的费用; 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废标的条件如下: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招标采购过程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总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复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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