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中国宪法规定空气标准 中国宪法没有规定规定空气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 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2.我国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 原发布者:万里一叶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是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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