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对方隐藏财产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 (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5)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