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履行抗辩权名词解释 |
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构成要件 (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交付 租金的义务。关于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无牵连关系,学说上有争论,但在从给 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名马之买受人有权以出卖人未交付得奖证书及血统证明书而拒绝支付价款。 如果履行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例如,甲之A车与乙之B车互易,非因不可抗力A车毁损、灭失,甲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之替代给付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之给付B车请求权,仍得同时履行。 (二)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依照当事人约定等能够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自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在2月1日交货、乙在2月5日付款。在此情形,因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故双方当事人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2月1日至2月5日,如甲未交货,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货物,甲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因为乙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乙对此享有抗辩。在2月6日,乙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固无疑问,但甲是否享有履行抗辩权,存在争议。 (三)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该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无须适用同时抗辩权制度。 (四)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则其债务消灭,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且未提出履行时,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纵使构成不可抗力,也不影响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 无论特定物买卖还是种类物买卖,甲均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甲的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于此情形,就乙履行抗辩的范围而言,利益状态与部分履行时相似,其仅能就部分还是能就全部的履行请求提出抗辩,应以瑕疵给付能否实现合同目的为标准予以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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