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属于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2、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3、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法律依据: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六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情形: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法定情况下,各级党组织或经过授权的党员可以依法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不构成违纪。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具体包括:依法不应扣、不应缴、不应罚;无法律授权;超过法律规定加重群众处分等情况。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具体包括: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少给;对应当支付给群众的钱款,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借用群众钱款,拖延不还等情况。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具体包括: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等情况。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具体包括:对应当为群众办的事,故意拖延不办,出难题、设障碍、下绊子;明里暗里索要好处费;强拿硬占群众财物;故意刁难、设置障碍等情况;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这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9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1990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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