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讲的是证据,所谓证据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口说的算证据,亲戚说的也能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