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关于生产安全七宗罪具体如下: 1、重大责任事故罪。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在“生产、作业”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因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该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强令资格的人”,而在企业中往往只有领导者、调度者才具有资格,因此,该罪的主体还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略有区别。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此罪是七个罪名中唯一带有“劳动”一词的罪名,其犯罪主体也不同与一般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此罪的适用情况往往存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涉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由相应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犯罪主体不仅区别于“一般主体”与“主管人员”,同时还针对的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5、消防责任事故罪。此罪的犯罪主体为“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并不局限于安全生产范围,只要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就有可能构成本罪,但是在此罪的认定上,除了上述违法行为外,还要存在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于存在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对因谎报、不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则由“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危险物品肇事罪。此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物品过程中。此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法律之所以对于此罪的“门槛”较低,主要是由于物品本身具有“危险”性,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往往比其他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此罪的刑罚相对其他罪名也较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