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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什么决定
释义
    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一、加大经费投入,全力保障学校运转。强化预算资金保障,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强力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和受灾学校专项补助,大力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日常维修、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积极做好城乡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工作,并以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为契机,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学校布局,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办学效果。
    二、优化支出结构,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月足额发放。根据学校所处地域、交通、生活、工作条件差异分类给予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动态调整联动机制,从制度上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强化政策联动,倾心助力贫困学生上学无忧。主动结合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调整配套补助标准,完善具体保障措施,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十三五”期间,资助学生36.6万人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无一人辍学失学,7个县区全部通过义务教育均衡评估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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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