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商标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认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组织。 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条件是: (1)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2)有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3)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4)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委托代理商标业务时,只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而不能直接委托某个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后,再指定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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