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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释与减刑的适用性:对累犯的探讨
释义
    累犯是否适用假释、减刑,根据刑法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可以减刑。减刑后刑期不能少于一定期限。减刑程序需经执行机关提出建议,由法院审理决定。减刑的条件包括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重大立功更有利于减刑。悔改表现要求服法、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和参加劳动等。立功表现包括检举揭发犯罪、阻止犯罪、技术革新、抢险救灾等。重大立功表现更突出,如阻止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等。
    法律分析
    一、累犯是否适用假释、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满足《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
    根据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减刑程序方面,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如果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则不得减刑。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结语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可适用减刑,但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减刑后刑期不能少于一定期限,具体根据刑罚类型而定。减刑程序需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书,并经法院审理决定。减刑的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更有利于减刑。对于申诉权利应予保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立功表现包括检举揭发犯罪、阻止他人犯罪、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则涵盖更为突出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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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