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2.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第四条 验收检验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