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入伍,经部队批准当年度退出现役并符合进上海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材料齐全的。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 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籍在本市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完善在校大学生征集政策。随着兵源结构主体的变化,高校已成为兵员征集的主要渠道,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参照世博兵有关优待政策,对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转专业、考研初试加分、免试保送研究生等政策进行了明确。特别对外地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落户问题作了重大调整。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其服义务兵役时间视同持有居住证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