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以下权利:1.股东有表决权。表决权是指股东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对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某一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拥有的股份而产生的权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2.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文件,是股东和公司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于该行为准则,每个股东有权了解并遵照执行。3.股东有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权利。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指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的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的会议记录。作为股东大会成员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来了解股东大会举行会议时的各项情况,检查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侵犯了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是否有失误之处等。4.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在内的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反映资本的运用、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从而作出经济评价及今后的投资决策。5.股东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各个股东,股东除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外,还可以通过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方法来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负有责任的机构,例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提出自己的疑问,并要求予以解答。6.股东有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认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者侵害行为。人民法院对于股东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法作出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