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
释义 |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1、国内药品广告的发布,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进口药品广告的发布,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4、审查受理机关:药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5、可以申请广告审查的主体:药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6、广告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法律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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