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自然人 身份证 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 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1、国家相关 法规 规定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 》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 清算 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