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普通民事、经济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代理律师知名度和经验,在2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 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