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将“出口特区”名称改为内涵更加丰富的“经济特区”。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四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标志着中国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 法律依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