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不应计入修建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应当分别开来。土地使用权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房屋是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的。 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