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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姓名和曾用名能调换吗
释义
    姓名和曾用名不能调换。
    但是曾用名能改成现用名,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可由本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审批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办理变更姓名。
    变更姓名的流程如下: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综上所述,曾用名的存在是为了方便人们的生活和证明身份的合法性,应该得到认可和尊重。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当对使用曾用名的场合保持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切实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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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6: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