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即有益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 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环。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 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 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