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要约定义是如何的? |
释义 | 反要约的定义: 1、一方面,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2、另一方面,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一、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有效期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有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就会成立。在实际交易中,一些合同的订立只能通过一方发出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来完成,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要经过一方要约和另一方要约的反复过程,最终要约才能成立。 二、承诺是否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承诺不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还是否有效 无效。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绝对不变。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具体决定。所以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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