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现金支票存根是出纳对银行存款支出的一个重要证明,很多人利用对现金支票存根做手脚达到贪污的目的,因此,对丢失了现金支票存根,不只是会计做帐的问题,一定要有事后的弥补措施。 首先,应由银行出具证明(或单位写说明,加盖银行章),祥细写明被遗失支票的号码、用途、支付日期、金额、经办人等,如有条件,最好将此支票存根对应的支票原件复印后作附件(这要请银行职员协助处理),银行对帐单出来后复印件也同时作附件。总之,要能反映出此支票确实已正常使用。 法律客观: 《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