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更好地适应审判实践需要,相关法律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对电子送达制度加以确认,开通了诉讼送达“高速路”,拓宽了送达途径,提高了送达效率。但电子送达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质效,需进一步明确、统一和改进。一是电子送达的确认方式不明确。二是电子送达时间的固定技术达不到要求。三是电子送达“回证”固定难。四是电子送达安全性缺乏保障。规范电子送达适用的对策及建议:一要强化法院信息化建设。二要拓宽送达地址选择项。三要增加电子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