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查 行政诉讼案件 的具体程序: 1、 当事人起诉 ,法院依法受理: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4、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5、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