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曾用名并没有什么坏处。 要添加曾用名,需出示曾经使用过该姓名的依据,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变更姓名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容剥夺。 但必须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变更姓名还是非常之难的,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16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由家长提交书面申请,父母离婚的,还需持离婚证影印件及父母双方的申请;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或街道证明,由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