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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应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不应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当事人自己有辩护律师,并且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指定辩护的情况都是可以,而并不是必须要进行指定辩护,具体的来说的话,如果说当地的一些居人民确实经济方面比较困难,那么可以指定。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体而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一、哪些人可以聘请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
    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请求送交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资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指定辩护的义务。
    二、我国的刑诉法34条是什么内容
    1、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两种指定辩护的情况:
    一是任意指定辩护,即对于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
    二是强制指定辩护,即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这里的“辩护人”仅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注意,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指定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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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3: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