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兵报名的视力要求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外合格。 其中: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空军专机女乘务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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