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从2003年开始的。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2、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